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险种特色:
- 保障范围广,二十九种大病高额给付,大病确诊立即赔付
- 一旦投保,终身享有,养老兼储蓄,现金价值高,平安无事时可于年老时退保养老用
- 0岁至65周岁均可投保,年交费5年、10年、20年或30年,保障至终身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养老储蓄分红型)
保险特色:
- 理财有方,生活无忧,定期给付,安享晚年,加倍保障,双倍给付,保全资产,投资分红
- 16岁至60岁均可投保,年交费10年或20年,保障至80周岁
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55周岁或60周岁)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养老年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投保人可现金领取或累计生息。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险种特色:
- 养老兼储蓄,老有所养,后顾无忧,终身保障高,呵护终身。投保范围广,领取养老金灵活
- 0岁至60岁均可投保,年交费3年、5年、10年、15年、20年,保障至终身
保险责任:
一、 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55周岁或60周岁),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取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 身故金:
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55周或60周岁)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55周或60周岁)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于10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险种特色:
- 养老兼储蓄,老有所养,后顾无忧,养老金保证领取十年,寿命越长,领取越多,
- 16至64周岁均可投保,年交费5年、10年、15年、20年,保障至终身
保险责任:
一、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45、50、55、60、或65周岁)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依约定于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出10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10年身故,其收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中止。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险种特色:
- 珍惜自己,关心家人,为保证自己的幸福生活早做准备,生死两全,保障全面
- 生存金返还迅速,领取固定,投入不多,见效较快;既有终身保障,又是一种投资方式
- 0岁至60周岁均可投保,年交10年或20年,保障至终身
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之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名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名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险种特色:
- 双重保障,兼顾生存和身故的利益,费用低廉,到期还本,用利息买特定期间的保障
- 16岁至60周岁均可投保,年交10年、15年或20年,保障至50、55、60、或65周岁
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名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名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险种特色:
- 保障高,返还快,有利资金安排,集保本、保息、保障、分红、养老于一体
- 0岁至60周岁均可投保,年交5年或10年,保障至80周岁
保险责任:
一、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投保人可现金领取或累计生息。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险种特色:
- 每三年享有现金返还,领取至终身,每年分红
- 0岁至65周岁均可投保,年交费10年、20年或30年,保障至终身
保险责任:
一、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投保人可现金领取或累计生息。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分红保险(分红型)
险种特色:
- 保单一生效就可领年金,即投即领,收益不断,身故保障,分红回报,满期本金加利息
- 0岁至60周岁均可投保,年交5年或12年,保障至75周岁
保险责任:
一、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二、 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三、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投保人可现金领取或累计生息。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以上至50周岁以下
- 缴费年限:10年 15年 20年
- 保险期限:保障至80周岁
国寿瑞鑫保障计划
为我们带来了什么?
产品特色:
一款兼具养老、重疾与投资的产品
一种精心呵护人生规划风险的途径
一款尽享金色夕阳的新型理财险种
五项全能(生老病死财)保障计划
年轻时,我们拥有朝阳之志,一份坚实的保障,可以让我们抛开后顾之忧。早一天关注自己的健康,瑞鑫带给您一生无忧的健康保障。
健康长寿八十,我们共享金阳之晖时,有一份稳健的收入,可以让您闲暇的日子仍旧多姿多彩,瑞鑫带给您轻松自在的生活乐趣。
稳中求胜是理财的关键,高额的现金价值达致电有效保全和转移资产的目的,建立事业的后备基金。
在八十岁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过往积累时,三倍高额返还可以使晚年 生活雪中送炭,幸福人生锦上添花。
领取养老金前,被保险人可享受公司派发的红利。可每年领取,也可放在公司进行累积生息。
保险利益:
1、关爱年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80周岁止,每三年领取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8%。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时,一次性领取满期金,合同终止。
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300%。
3、生命保障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金=基本保险金额*300%
4、健康保障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本保险金额*300%。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5、年年分红金
投保人每年享有分红,红利可选择:1、现金领取2、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附加功能:
保单借款
*以是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瑞鑫保险真是好 健康养老均可保 三种交费任你挑 三倍保障责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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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简介仅供参考,一切权益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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