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番禺区旅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广州市番禺区旅游业有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包括经合法注册的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购物商店、旅游车船队及旅游科研部门,以及对我区旅游业有积极影响的社会团体组织和热心人士。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旅游事业,繁荣旅游市场经济,提高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督促会员遵守旅游行业法规和接受行业管理,协调旅游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广州市番禺区旅游局为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区旅游局指导,并协助区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19号区行政办公中心东副楼首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旅游主管部门拟订旅游法规,组织会惫岢怪葱新糜畏⒄拐铰约靶幸捣⒄构婊?BR>(二)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宣传和贯彻旅游方针、政策、法规、行规,督促会员遵纪守法; (三)积极开展本会与番禺地区相关行业的业务联系,协调会员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并对行业内的其他协会起指导作用; (四)组织行业宣传促销活动,开拓国内、国外旅游市场,开展行业经验及技术交流,进行旅游业务技术及管理知识的培训;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旅游业和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行业组织的业务交往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在广州市番禺区依法成立或组建的旅游管理机构及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和旅游科研组织,承认本会章程,书面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表必须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 (二) 个人会员:凡从事旅游业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或对旅游业研究工作有一定造诣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书面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 名誉会员:关心旅游业,有一定影响力并对旅游工作有独到见解的个人,由常务理事会邀请,经其本人同意,即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名誉会员不参加选举;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或本行业性资料、刊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承担本会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维护和促进会员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行为,常务理事会可敦促其改正,拒绝改正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根据国家旅游局(1999)79号文件,为加强旅游局对当地旅游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建议由现任旅游局局长兼任旅游协会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协助会长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团体会员每年向本会缴纳会费,会员具体缴纳的会费数额由理事会审定,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代表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000年3 月13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番禺区旅游协会入会程序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批准入会通知书。 二、个人会员: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2个以上的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批准入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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